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社会公众数字身份管理体系,持续拓展数字身份在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文化旅游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功能,推动“多卡合一”“多码合一”“一码通城”,推进数字身份跨域互认。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