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措施: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依法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建立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人员密集场所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五)建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以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遇到险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命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