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服务标准和采购目录,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依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