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共享机制,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优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修复,并解除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