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造,定期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