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合理选址布局,为中小企业用地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