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因污染、破坏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