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因污染、破坏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