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提供便利。

对污染、破坏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