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将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