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黄河三角洲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