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序推进退塘还河、退耕还湿、退田还滩,减少油气开采、围垦养殖、港口航运等活动对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的影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