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建(构)筑物;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