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进行修缮。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的修缮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历史建筑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内容修缮。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