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红色资源、古树名木等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置标准和维护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遮挡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