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