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二)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不得遗弃、虐待,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三)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父母;(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不放任、不纵容,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家庭教育义务;(五)其他维护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