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培养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尊师重教,互爱互助,杜绝校园欺凌;
(四)培育积极健康心态,避免过激行为;
(五)遵守学校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校园安宁,注重礼仪行为规范,不滋事惹事;
(六)不在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七)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