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