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治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