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居民公约,配合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助,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装饰装修遵守作业、作息时间,避免在午间、夜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四)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私搭乱建,不在楼道、平台等公共区域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占用他人车位,不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八)饲养宠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不遗弃宠物。饲养犬只遵守《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携犬出户时束犬(绳)链、清犬便;
(九)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