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