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