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