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项目法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第一款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