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