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和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