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