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全市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及相关资料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各代表团应当将代表在审查中提出的意见整理交送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计划、预算报告和草案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审查结果报告的要求,提交修改后的文本或者修改说明印发会议。
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委托,起草全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全市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三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