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