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