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五条有效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