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用户专有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等。

(二)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使用管道燃气且燃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内时是指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外时是指燃气管道进户后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含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使用瓶装燃气的是指气瓶角阀后燃气设施(含减压阀、连接软管、燃气燃烧器具等)。

(三)燃气用户是指燃气使用人,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