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