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二)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三)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四)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五)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