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产品与服务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发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产品,在产品渠道、还款方式、担保制度、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多样化服务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