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的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