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推广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数字化应用,依法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征信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等系统接入机构提供基础金融信用信息和服务。

经依法授权的数据运营单位可以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授权运营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加工,依法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定制化的信用信息增值服务。

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依法收集、保存和使用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