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情况,适时对相应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风险补偿,确保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