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扶持,以可负担的成本为小微企业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本条例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小微市场主体的普惠金融服务促进的相关活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