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产品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小微企业金融债等各类金融债,开展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主动负债业务,增强对小微企业提供持续信贷的能力。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