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