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