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导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