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钱塘新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赋予钱塘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管理权限,建立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钱塘新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嘉兴市、绍兴市的沟通协调,支持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钱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