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期限、期间,均以法律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本条例有关行政复议期限、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