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