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参加人第二十条已修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确定的被申请人不适格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驳回其相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遗漏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追加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职权追加被申请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