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受理范围第十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