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提倡企业使用再生水。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应当逐步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