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