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六十二条有效无障碍设计为通用设计。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可达、便利,并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